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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 审核人: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部)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依据《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部)院长(执行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部)的落实,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执行院长、主任)(以下简称“院长”)、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以下简称“副院长”)。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扩大会议组成人员,须报学校党委备案。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常务副书记商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少于每两周召开一次。各学院(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商定后随时安排召开或自行安排召开周期。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与常务副书记商定后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侧重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其中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会议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常务副书记商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常务副书记可以在与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召集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党委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讨论其他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到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工作由学院(部)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学院(部)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的相关材料,准备会议讨论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主持人要向会议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会后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

第十条 会议原始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完整记录讨论决策过程,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实行“一肩挑”试点的单位,须常务副书记会签。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基本内容和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部)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

(四)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员职级和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部)级及以上各类评先表彰、报奖、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九)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学院(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十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部)要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实行党政“一肩挑”试点的单位,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常务副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既定议题进行,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得会上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审议审定议题和通报事项。审议审定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学院(部)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会研究前还需经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上会研究。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可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决定。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凡属保密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及保密纪律要求,如有违反,应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按干部岗位职责及分工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通过的决定如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不得在干部、师生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和言论,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如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决议事项时,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定期对各学院(部)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学校党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学院(部),图书馆、后勤集团等其他二级单位议事决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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